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二部刑不诉〔2020〕6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70********,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镇**社区**号。因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三轮车夫,其应同案犯章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来到永嘉县**街道**物流快递点提取装有假烟的快递,每次收取20元好处费。2018年8月13日,王某某应章某某的要求来到该道**物流快递点提取装有香烟的快递时被永嘉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经查,该批货单共4件,合计100条硬壳中华香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涉案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卷烟案标值为38160元。永嘉县烟草专卖局对该批卷烟做无主处理。
2020年5月8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先后接到物流快递员和上家货主“刘某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提取快递的电话,后快递员与其约好在**医院附近接收货物,王某某签收后,快递员打开4个包装箱验货时发现均为香烟,王某某弃车而逃。永嘉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四个纸箱里查获软壳中华香烟49条、硬壳中华香烟75条,利群(软长嘴)50条。经抽样鉴定,上述174条各种品牌香烟的价格为86050元,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烟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中华(硬)75条、中华(软)49条、利群(软长嘴)50条;
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回执、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及案件照片、永嘉县烟草专卖局移送财物清单及涉案物品委托保管书、永嘉县烟草专卖局举报记录表、物流涉案取证照片、浙江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定价表、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证人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永嘉县烟草专卖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谈话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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