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30********03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省**市**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孟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孟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2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醉酒后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辛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双旭法兰门前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停放在路边的冀J6B***号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王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孟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醉酒后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原因;王某某未按规定临时停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也是促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王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王某驾车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41.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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