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县**镇,住山西省稷山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 月27日22时1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稷山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门前处路段时,被稷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进行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酒精浓度为121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稷山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2020年6月28日,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10mg/100ml。2020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稷山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案发时醉酒程度低,驾驶的机动车系普通二轮摩托车,无其他严重交通违法情形,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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