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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惠某)(公开版)_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抚林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6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住吉林省抚松县**镇**街,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露水河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露水河森林公安分局新兴中心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露水河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获取架条,于2020年11月29日在露水河林业局新兴林场红光施业区内用手斧非法采伐根径为2厘米的水曲柳幼树1株。经鉴定:被非法采伐的树木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原生种水曲柳,属新兴林场红光44林班,被非法采伐前为活立木。案发后,王某某到露水河森林公安分局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与被害单位签订“复绿补种”协议。赃物水曲柳树木段一根已被扣押并返还被害单位。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王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且主动与被害单位签订“复绿补种”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涉案工具手斧一把移送露水河森林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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