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8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77********,汉族,小学文化,赵河镇宝岗村村委委员,方城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河南省方城县赵河镇**村**号。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9日8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R*****银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为赵河镇宝岗小学接送学生,自西向东行驶至博望镇马头岗村通往马庄村路段中间,被方城县公安局博望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该车核载7人,实载17人,其中15名学生,一名跟车老师,一名驾驶员,超过核定乘员10人,超员142.8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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