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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72********,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于2020年1月6日18时许,行至北票市小塔子乡上平房村村民郭作世家,因琐事与郭作世发生争吵,并互相厮打,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火铲将从中拉架的被害人陈某某左侧面颊打伤。陈某某面部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传唤到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取得对方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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