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1〕Z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到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年9月28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时3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皖******轻型栏板货车,沿太和县镜湖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段时,与自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汪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汪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太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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