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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Z6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皖N*****号轻型货车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对被害人积极施救,后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方谅解、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2020年12月25日,我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参会人员均同意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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