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街**巷**栋,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街**小区**号楼**。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7的白色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146号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抓获,后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静脉血进行检测,其中乙醇含量为12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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