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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97********,蒙古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国**通讯有限公司北票市**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街**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8时20分许,王某甲驾驶辽N****A号小型轿车沿着京沈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京沈线523KM+700KM处路段时,与同向前方韩某某驾驶的三轮农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双方车辆受损,王某甲受伤,韩某某死亡。经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王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某无责任。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双方于2020年4月1日签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王某甲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2.书证:案件来源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酒精测定[2020]第199、2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2020]病鉴字第44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皖中和司鉴[2020]交鉴字第L33司法鉴定意见书、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家属签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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