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项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住项城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7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驾驶豫P**号福克斯轿车,沿项城市**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项城市**小区东边时,撞住由南向北由霍**驾驶的两侧喷有“项城环卫”字样的电动三轮车,致使霍**人车分离后甩倒在地,造成霍**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霍**后经项城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6月28日,被不起诉人王**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王**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王**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霍*甲、霍*乙的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110接处警登记表、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案发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初犯、自首、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应当从本次犯罪行为中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增强安全意识,避免因一时疏忽大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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