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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8****日出生,身份证号6229261998XXXXXXXX,东乡族,小学文化,甘肃省东乡县住东乡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和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8月17依法刑事拘留,于同月20日依法取保候审并释放,本院于同年9月1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2时10分许,王某某驾驶甘AV****小型普通客车,在和某某城关镇富强食代广场路段倒车时,与马某停放在路边的甘N*C***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王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和某某公安局民警接到报案赶赴现场时,王某某已返回现场与马某协商处理事故赔偿。

   经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95mg/100ml。

   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4.84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逃逸后又主动到现场协商解决并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和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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