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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21964********,汉族,专科毕业,瑞昌市**银行工作人员,户籍地江西省瑞昌市**办事处****号,现住江西省瑞昌市**小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月15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黄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当天晚上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赣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瑞昌市**路**小区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9月17日,经九江市南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O1mg/lOO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1.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单及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隔时醒酒后开车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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