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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住址同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涡阳县公安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汉军,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

本案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三四点钟,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涡阳县**街道**社区**捡破烂,看到村民谭某某家的塑料大棚内无人,将放置其中的废铁及一捆电线盗走,后将废铁以20元的价格卖给**西侧经营废品收购站的崔某某。

2019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涡阳县“**”施工工地干零工,趁工地地下室无人,将地下室内的一捆铝电线盗窃走。

2019年9月1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再次来到涡阳县**街道**被害人谭某某家的塑料大棚内,趁无人之际,盗窃谭某某大棚内的3个断电器及电缆线盗窃,被谭某某现场抓获。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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