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德惠市朝阳乡**村**屯**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下午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禁渔期,用八分眼挂网在松花江流域学安渡口附近捕捞水产品,捕捞小白鰾子鱼0.8斤和小鲫鱼1斤。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德惠市公安局扣押的挂网和小鲫鱼、小白鰾子鱼照片;

2、红旗村大岗渡口处张贴《吉林省2020年禁渔通告》的照片;

3、公民户籍信息证明 ;

4、德惠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证明材料;

5、证人于某甲、于某乙、王某乙证言及到案经过;

6、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