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住昌图县**镇**村民委**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昌图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债务纠纷一案,被昌图县人民法院调解给付郝某某人民币*****元。法院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某拒不履行裁定,2017年3月15日、3月29日,王某某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调解书被昌图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两次。
2017年3月1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昌图县人民法院传唤到案。
2017年4月2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全部执行标的及拖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执行费交纳到昌图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将全部执行标的及拖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执行完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