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19**年10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县石文村下三家子***-*号,住辽宁省抚顺县石文镇溪岸佳园*号楼4-*-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于2019年11月7日22时08分,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辽D*****号小型汽车行至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1号处被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王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90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