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住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7日被吉林省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贺某某在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集体天然林内,挖取红松树苗297株。经吉林市大林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取的红松树苗价值人民币2079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贺某某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人已将盗挖的红松树苗移栽至吉林省永吉县**镇**村集体林地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抓捕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杨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吉林省吉林市大林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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