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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35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经宁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10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5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宁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将宁津县人民法院2017年3月10日依法查封的一台打包机出售给他人,致使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8年5月11日,由其父王某甲将应执行的欠款64000元和执行费等共计70282元缴存至宁津县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宁津县人民法院移交查封文书、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亲属履行判决、裁定的书证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全部履行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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