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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51129XXXX,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务德镇XX村委会XX村XX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3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7日8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驾驶其牌照号为云DXXXX号栏板小型货车,从宣威市务德镇新店村委会牛惊海子村倒车出村,在此过程中在被害人张某某家门前碰撞行人张某某,致张某某重度颅脑损伤; 腰1、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于次日上午10时左右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张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打电话报警;被不起诉人王某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王某。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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