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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棕色东风牌小型汽车沿邹城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的路口处,被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4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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