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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号,现住址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N8823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临夏市刘临路时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该案有以下情形;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2、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109.46mg\100ml);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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