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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3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35********,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沙土镇******,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梦园,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

本案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审送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自家房屋东侧田地内播种罂粟种子,2020年4月20日,亳州市公安局沙土派出所在秦胡同村工作时发现王某某种植的罂粟已成株,遂对该罂粟进行铲除,后现场清点,王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共计957株。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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