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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住府谷县xx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府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府谷县人民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7日对王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9日22时45分许,王某某醉酒驾驶晋A973YE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上道路行驶至府谷县大风车幼儿园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血样血醇浓度检验,检出乙醇,结果为:113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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