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王SL,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 2020年5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SL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于2020年7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于2020年7月8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在河南省济源市济渎路小学举行国家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中,被不起诉人王SL通过陈FY组织,让程XJ(另案处理)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并通过考试。
2020年5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SL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王SL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SL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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