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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牛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426200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学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村,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0月27日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牛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冒名代替李某某在沧县**学校参加全国**招生考试第一科语文考试时,被监考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物证、书证予以证实。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当地村委会出具了其平常一贯表现良好的证明,其主观恶性较小;能认罪悔罪、投案自首、全部退赃,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其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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