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5********,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区,住**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1日21时14分许,牛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QM****的灰色**牌小型轿车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时,被洛龙交巡大队民警查获。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牛某某当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86mg/mL。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