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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牛某某)(公开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二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31972********,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厦门********讲师,现住本市思明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3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湖里区东渡路仙岳路口至和旭路口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牛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为90.74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厦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湖里支队现场调查记录、厦门市公安局湖里派出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查获现场照片、抽血照片;6.人员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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