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程施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现住庆阳市西峰区某某园工地宿舍。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牛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庆阳市西峰区安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某”南门对面路段时,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2020年5月6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牛某血清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4mg/100ml。
本院认为,牛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