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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牛某)(公开版)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男性,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程施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庆阳市西峰区某某园工地宿舍。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牛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牛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庆阳市西峰区安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某”南门对面路段时,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2020年5月6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牛某血清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4mg/100ml。

本院认为,牛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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