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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牛某某)(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292519********1X,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装修,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县,住新疆哈密市红星*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凌晨0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牛某某酒后驾驶新L****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哈密市伊州区建设东路行驶至阿牙路020警务站前路段处,被伊州区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哈密市中心医院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牛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7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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