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604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街道**村**组**,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取保候审,于同日被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与他人在丹东市振安区武营一组附近饭店吃饭,期间,牛某某饮用一杯啤酒。当日21时许,牛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辽F****7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振安区**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辽宁**仓储有限公司门前时被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丹东东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0mg/100ml。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