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宾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73********,白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宾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至5月间,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宾川县**镇**村委**村大坟山毁林开荒,后用于种植农作物。经云南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在宾川县**镇**村委**村大坟山盗伐林木开挖集体林地面积1409.127㎡,砍伐、挖毁林木活立木蓄积3.326立方米,造成林木经济损失1482.451元,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林种为水土保持林,优势树种为云南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盗伐林木,将林地开垦后用于种植农作物,造成大量林地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补植补种恢复林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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