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乾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从吉林**建筑有限公司承包了乾安县灌区23标段P安7支勾工程,约定总工程款为122万元,在吉林**建筑有限公司支付了80余万工程款的情况下,熊某甲将此款用于工程,到案发时拖欠路某某、苗某某等9名**三个月以上工资34万元。案发后,熊某甲主动到案并支付了全部**工资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董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路某某、苗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熊某乙、黄某某、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且案发后支付了所欠劳动报酬,且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熊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乾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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