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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焦某)(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447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9197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镇**街**号,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高坪区白塔大桥处,撞到前方吴某某驾驶的川R****号小型轿车尾部,焦某某被前方的交警当场挡获并带至高坪区第五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所送检材(焦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31.3 )mg/100ml。经认定:当事人焦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吴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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