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447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9197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镇**街**号,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高坪区白塔大桥处,撞到前方吴某某驾驶的川R****号小型轿车尾部,焦某某被前方的交警当场挡获并带至高坪区第五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所送检材(焦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31.3 )mg/100ml。经认定:当事人焦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吴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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