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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潘某)(公开版)_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95********,汉族,大专文化,都昌县某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都昌县都昌镇某某城1幢**室,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潘某驾驶赣G75**6小型普通客车由都昌县某某镇峦里潘家出发到南峰镇南峰街。当潘某行驶至南峰街新亭下下边祠堂路口时,因避让一小孩而驶入对向车道,导致撞上余某凤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余某凤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潘某立即拨打110和120,在等余某凤家属到现场后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都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潘某与余某凤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赔偿到位,取得余某凤家属的谅解。潘某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都昌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潘某常住人口信息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前科情况证明及到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潘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都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余某凤死亡原因的检验鉴定证明,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对潘某血样进行酒精含量、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等的司法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都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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