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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潘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鹰潭市**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4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晚上21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后驾驶浙******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鹰潭市高新区**路**道**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9mg/100ml,交警随即将其带至鹰潭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省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29mg/100ml,系醉酒。

2020年6月5日,潘某某接到交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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