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河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31985********,满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西丰县,户籍所在地西丰县公安局柏榆镇派出所,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3时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酒后驾驶辽L****0蓝白色欧曼牌货运重型厢式货车,沿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油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林丰岗西50米辽河加油站处时,与出租车驾驶人发生争执,妨碍车辆正常通行,出租车驾驶人报警,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温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查获。经辽宁省辽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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