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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渠某)(公开版)_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2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济宁市**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渠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鲁******鲁******)行驶至济宁市洸河路济宁市**路****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乙醇含量低,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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