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海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67********,哈萨克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克拉玛依区新花鸟鱼市**号馆“**”经营者,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小区**幢**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海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海某某在其经营的“**”店铺内摆放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盘羊角的制品欲出售。经鉴定,盘羊角价值人民币4万元。
案发后,海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存在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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