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浦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95********,汉族,中专文化。住:曲靖市马龙县**街道**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曲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以被不起诉人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1时55分,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曲大队民警在沪昆高速公路K2235+500M南海子收费站处执勤时,对进入收费站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实施检查,发现驾驶人浦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对驾驶人浦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29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浦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37.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浦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