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刑事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73********,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保靖县**镇**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8时许,洪某某在其妻弟鲍某某家中吃饭时,喝了三两左右白酒,当天20时许,洪某某驾驶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鲍某某家中出发,沿码头路行驶,车辆行驶至保靖县国税局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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