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副 本)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身份证号码4210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工人,住石首市公安县**镇**村**组。2019年12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2020年1月15日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于2019年10月6日凌晨1时许,在我区**镇**村委会**村**百货,采取用剪刀剪断防盗网的方法入内,盗窃得摆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300多元。破案后,退回全部赃款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2、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沙某某入户盗窃私人财物,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的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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