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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沙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沙某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在定边县**路由南向北上路行驶至**局门口处,被定边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33mg/100ml。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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