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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沈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羊场镇**村委会****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2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醉酒驾驶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宣威市振兴街火腿广场路口200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7.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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