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2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万年县**局**派出所副所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住万年县陈营镇建德**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和父母及次子沈某乙一行从余江县锦江镇扫墓回万年县,由沈某某驾驶浙******号小车沿G206线由南往北行驶,沈某某父亲沈某甲抱沈某乙坐副驾驶室,沈某某母亲坐后排。在经过206国道1609km+300m余干县黄金埠镇绿源村路段时,因沈某乙抓住车辆方向盘致车辆冲出了路面,导致车辆发生侧翻至路边沟渠内,造成车上乘车人沈某乙、沈某甲、欧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沈某某和路人一起对车内人员进行施救并等候交警处理。沈某乙由救护车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余干县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沈某乙、沈某甲、欧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沈某乙法定监护人蒋某某对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谅解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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