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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沈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75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南阳市骏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住河南省南阳市北京大道****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7日19时05分许,翟某某驾驶豫R*****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方城县广阳镇丁字口周某某家门前时,与传送带相撞,造成车辆、传送带损坏、冀某某受伤、郭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方城县公安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翟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冀某某不承担责任。经查翟某某驾驶的豫R*****号轻型普通货车属南阳市**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的安全经理由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担任。沈某某未尽职尽责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例会教育学习和签到制度,造成翟某某驾驶豫R*****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过程中出现超宽问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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