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利辛县,住**镇**庄**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1时许,沈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利辛县**街上,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8.5mg/100ml。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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