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XXX,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XXXX154954,汉族,初中文化,XXX汽车站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XXX,住XXX城关镇XXX 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XXX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XXX驾驶豫R9S127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XXX城关镇南园村路段停车时,由于没有将手刹拉到位,便离开汽车,导致车辆溜车,与步行人XXX、王珍兰相撞,造成X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XXX受伤车辆有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XXX主动投案。经XXX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议案,XX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民事部分已赔偿。
2020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XXX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事故发生后XXX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同时,被不起诉人XXX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X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X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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