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2020〕Z84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系装修电工师傅。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因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被汉滨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辉,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中午13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安康市汉滨区香溪路市委家属院5号楼下,盗窃院内居民用于固定电话和宽带的电缆线约145米,并以500元价格卖给废旧收购流动摊贩。经汉滨区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电缆于被盗当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823元。
2019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后与被盗电缆线所属的电信公司自行和解,汪某某赔偿电信公司材料费、恢复费、施工费等费用合计1477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汪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本次盗窃数额刚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具有自首情节,与被盗单位达成和解协议,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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