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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汤某某)(公开版)_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71********,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兴路**号**小区**栋**梯**室。2008年11月11日因犯赌博罪被福建省东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0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18时许,黄某某在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兴路东苑小区门口遇见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双方因小区物业收费支出的问题产生口角并引发拉扯,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将黄某某推倒在地致其受伤。经龙岩市公安局新局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并获得谅解。

2019年10月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林某某、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等鉴定结论;

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该案系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犯罪,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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